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8页(2245字)

(1)基本税率及其适用范围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基本税率为17%。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①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营应征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非应税劳务,当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而要一并征收增值税时,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③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的适用税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称“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是指对按合同规定实际逾期或超过1年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所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④税率及征收率的调整。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征收率的调整,也由国务院决定。

适用税率时,有以下两点要注意:

●淀粉。由于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K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2)低税率及其适用范围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从1994年6月1日起对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从1994年6月1日起对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自1994年5月1日起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自1994年1月1日起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零税率及其适用范围

①零税率。零税率就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是零,并且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适用零税率的纳税人不仅不需要缴纳本阶段原应缴纳额,而且可以抵扣已支付的以前环节增值税。

②零税率的适用范围。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都适用零税率。这些报关出口的货物,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报关出境货物;二是运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对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少数出口货物,包括纳税人出口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糖等,不适用零税率,应按照内销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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