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的含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3页(558字)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指法律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该政策的实施范围只限于企业的整体出租、发包或企业相对独立的一部分的出租和发包。承租人或承包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如可以自己选择进货渠道,有定价权,生产的产品自己销售,对取得的收入有分配权,只需向原企业上缴利润和承包费等,则承租人或承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该政策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属于企业内部的各种承包。如工业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级单独核算,商业企业实行班组核算和柜台承包等,即这种情况下,不应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总之,不论是什么类型的企业,也不论是单位或个人,只要发生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行为的,都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免税外,都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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