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上门安装业务分离出去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35页(1215字)
基本案情
某连锁超市商业公司销售空调1000台,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3.4万元。
节税分析
按税法规定,销售空调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空调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故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取得的安装收入23.4万元,应并入空调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如果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不进行纳税筹划,则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额=[250+23.4÷(1+17%)]×17%-40
=5.9(万元)
为了节税,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把安装空调的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安装公司,并实行独立核算,这样,空调的安装费用就不再缴纳增值税,改为缴纳营业税。
两家公司应纳的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合计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额+应纳营业税额
=250×17%-40+23.4×3%
=3.2(万元)
节税结果
通过将安装部门独立出来,实行独立核算,安装费用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是改为缴纳税率较低的营业税,与不进项纳税筹划相比可以节税2.7万元(5.9-3.2)。
特别提示
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税收负担会轻一些,尤其是在混合销售中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小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考虑税收因素,改变经营方式,积极筹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另外,公司在考虑减轻税负的同时,还应该把新独立出去的公司所产生的一些额外的成本考虑进去。如果额外增加的成本(比如开办费、经营成本等)的数额大于进行纳税筹划后所减少的纳税数额,则把安装部门独立出去单独核算是不划算的,因为这样并没有给整个公司带来财务上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