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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监督的必要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91页(926字)

土地利用的方式、程度和状况是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密切相关的,目前,土地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已从单一型的土地利用发展为综合型的土地利用,从粗放型经营发展到集约化经营,这表明了人类征服和改造大自然能力的增强。但随着人类对土地开发、改造和利用能力的提高,也伴随着出现了滥用土地、滥垦草原、滥伐森林、蚕食耕地、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土壤污染和破坏等不良现象。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辨证法》一书中指出的那样:“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莫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它各地居民,为了想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完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了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1)

由此可见,人类对自然界利用和改造的过程,也是对自然客观规律不断认识和掌握的过程。当前,对于不合理利用和改造土地所带来的严重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我们已采取了许多经济、技术措施禁止乱占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和土壤污染,制止破坏、荒废和滥用土地的行为,控制人口增长,使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与土地利用保持一个恰当的比例关系。为了保证这些措施得以贯彻执行,使人们开发利用土地的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必须对人们开发利用土地的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监督活动,对土地使用单位实行定期、定点的的观测、检查,能够及时掌握土地利用现状、质量、动态变化以及土地权属的稳定性,能够及时发现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并能及时制止土地资源不合理利用的行为,当土地资源一旦受到污染和破坏时,能在最初阶段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加以治理。土地利用监督还可以帮助人们对土地利用规划和效果进行检查和验证。另外,它还可以用来对土地权属状况实行监督,防止破坏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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