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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采矿破坏土地的法律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89页(1962字)

采矿不可避免地要改变土地的自然形态,影响土地的自然结构和功能,从而带来对土地资源的破坏问题。例如,采矿作业和堆放尾矿、矿渣等占用土地,采矿取土改变土地的自然形态和破坏土地植被等。

我国有关防止采矿破坏土地资源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和《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等。其中有关防治采矿破坏土地资源的法律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节约用地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但采矿要占用国家或集体土地时,必须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有关划拨或征用土地的手续,并应尽量占用荒山、荒地和劣地,少占或不占耕地良田。同时,在采矿活动中,也应做到节约用地,尽量少占土地,防止对土地造成荒废和浪费。

2.恢复利用

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由于直接挖损、地表塌陷和废弃矿渣、尾矿砂的堆置等因素,必然会造成对地面的破坏。因此,《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矿产资源法》第三十条也规定:“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由此可见,土地的恢复利用是贯彻“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即因采矿、取土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对所破坏的土地进行整治和恢复利用。有能力自行复垦的可以自己组织复垦,无能力复垦的,应交纳复垦费,由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复垦后的土地仍归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管理使用。

3.保护环境,防止土地污染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这就要求任何矿山企业在开发矿山前,应搞好开发矿山的环境规划,即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并对矿山的环境影响作出科学的评价,从而拟定保护环境的采矿方案、开采方法和采掘技术。在采矿过程中,要实行综合评价和综合利用,防止破坏自然环境和对环境造成污染,尤其要防止对土地造成污染。由于我国要大量开采品位较低的贫矿,亦使尾矿和矿渣产出增多,据统计,我国目前一年约产出5000万吨尾矿砂,绝大多数筑坝堆置,暴露在空气中,日晒雨淋,风化强烈,夹杂着有毒有害的重金属物质,造成附近土壤污染严重。为此,我们一定要采取防污措施,保护好表层沃土,以便日后恢复利用。对矿渣和尾矿实行综合利用就是防污主要措施之一。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中规定:在勘探开采新矿山时,要一矿多用,搞好综合利用,尽量少排废渣、尾矿渣,确需排放的要做好“三废”的综合利用,如自己不利用的,如其它单位可以利用的,应免费供应。

4.防止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从防止水土流失的角度,对采矿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采矿时,应尽量减少破坏地貌和植被。采矿完工时,对各开挖面等裸露的土地要采取各种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植物措施和必要的工程措施。

国家重点保护的土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下列用地予以重点保护:

(1)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的土地;

(2)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名、特、优农产品和高产粮、棉、油生产基地以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蔬菜生产基地;

(3)国家铁路、公路用地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要设施用地;

(4)重要的军事和科学实验基地。

此外,关于防止浪费耕地、控制基本建设占用耕地和农村侵占耕地的法律规定,关于合理、充分利用土地的法律规定,我们已在前面讲过,这些都是保护土地资源必不可少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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