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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宅基地的对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07页(441字)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规定的限额指标,申请宅基地。①统一规划的新村、镇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②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居住拥挤的农户;③一些确实需要分居、分家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户;④已有正式批准手续回乡落户定居而又无宅基地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复转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等非农户。

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①出卖、出租或变相出卖、出租住房者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②农民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还给集体,以便统一安排使用;③住址已在农村的城市户口(如布点于农村的工矿企业职工)确需集体建房的,可以按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征用当地集体所有的土地;④城镇非农业户口住房困难,确需在农村另建住宅的,可由当地政府按规划要求,统一开发建设,按一定标准分配解决;也可由其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按征用土地办法解决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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