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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出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32页(1155字)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招标条件,在指定期限内,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投标,通过开标、评标、决标,择优确定中标者,有偿有限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活动。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形式,向符合规定的单位发出招标通知的为邀请招标;通过新闻宣传媒介发出招标公告的为公开招标。招标的形式,邀请对象和招标范围,根据土地用途、建设性质及当地条件等确定。投标内容可要求只出标价,也可要求既出标价,又提交一个用地规划设计方案。

招标出让的程序:

(1)招标。由政府指定的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或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用途、招标对象范围、投标开标时间和地点,领取招标文件资料的地点、方法等及有关注意事项。

(2)投标。有意投标者领取招标文件资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有关投标者身份的有效文件、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标价、财政部门、银行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担保书等),并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同时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付保证金。

(3)开标。到规定日期,聘请公证员或律师担任监标人,当众开启标箱,复验标书的密封情况。然后启封标书,逐一登记投标文件,开标主持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4)评标。成立评标委员会,委员会由土地管理、建设、规划、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有关原则对投标者的资格、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投标者的资信情况、所报标价数额及规划建设方案的优劣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内容可分组评议,根据土地用途,建设性质确定评审重点。

(5)决标。决标的原则一般是,招标以单独出标价形式的,价高者中标;既出标价,又提交规划建设方案的,综合考虑各因素,择优确定中标者。招标单位按照公告确定的决标日期决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书面中标证明通知书。

(6)签订合同。中标者在规定的日期内,持《中标证明通知书》与招标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到指定银行支付标价款。

(7)领取土地使用证。中标者按照规定持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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