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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56页(556字)

土地使用税是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开征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表10-4。

表10-4 元/m2

减免政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国家免收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其他纳税义务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国家税务局批准。

土地使用税由各级政府的税务机关征收,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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