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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诉讼的途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74页(3162字)

解决土地纠纷、提起诉讼的途径,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般可分为三种:一是自行协商,二是行政处理,三是司法诉讼。其中,需要诉诸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解决的,有二种诉讼途径,即行政处理诉讼和司法诉讼。

1.自行协商

所谓自行协商,是指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地自行协商,自愿地达成解决土地纠纷的协议。

自行协商不需要进行诉讼,而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自行协商必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所达成的协议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解决土地纠纷的途径,可以节省时间,节约经费,不伤和气,有利于纠纷双方关系的进一步改善,这是解决土地纠纷的最佳方法,故放在解决途径的第一步。但这种方法成功率往往不高,双方往往各执己见,有时很难达成一致的协议。如达不成协议,应按第二种途径解决,即进行行政处理。

2.行政处理诉讼

行政处理诉讼,是指权利人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提起的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请求。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理权解决土地纠纷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处理是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对违反土地法规者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它是我国目前解决土地纠纷运用较多的一种处理途径。

行政处理不象司法诉讼那么正式,且比司法诉讼来得及时,可以节省大量诉讼时间和经费,减轻了诉讼当事人的负担,为当事人提供了许多方便。同时,由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土地纠纷,可以加强行政机关与用地单位和群众的联系,使行政机关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土地法规的现象,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而从保证了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使之更具有权威性。而且,行政处理经过法定期限后,当事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有些学者认为行政处理具有准司法性质,它兼有协商调解和司法诉讼二者的优越性。因此,行政处理已成为当前我国解决土地纠纷的主要途径和办法。

现在我国正在加强行政立法,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处理在解决土地纠纷中的作用,有必要制定出专门的土地纠纷处理法规,就行政处理的机构、组织、职责、权利、义务、提起行政处理诉讼的条件、行政处理的种类、程序、方法、管辖以及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之间的配合、协调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指导行政处理诉讼实践。

3.司法诉讼

所谓司法诉讼,是指权利人因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司法机关提起的、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请求。它与行政处理诉讼不同,就在于司法诉讼是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

根据司法诉讼的诉讼请求不同,司法诉讼可以分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因对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当事人的这项诉讼权利是依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和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享有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行政诉讼法》对此也有更为详细规定。因此,我国公民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予以惩治或实行司法监督。

行政诉讼又因其具体的诉讼请求不同,一般可以分为:请求司法审查之诉和要求履行职责之诉。

请求司法审查之诉,是指当事人对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认为该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不恰当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对此依法进行审查的诉讼请求。我国《宪法》对此只作了原则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这种行政纠纷诉讼中,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不服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是原告。

我们在法律中规定当事人享有请求司法审查的诉讼权利,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的侵害,同时,也可以促使合法和正当的行政处理得到切实的执行,由司法审查转为司法强制,依法维护了行政处理的严肃性、强制性和合法性。

要求履行职责之诉,是指当事人或其它人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其应负的职责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他们认真履行其职责或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惩处的诉讼。

我国《宪法》对此仅作了原则规定,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权予以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我国《土地管理法》对此尚未作出专门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若权利人因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它行政机关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履行职责之诉。今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加强,要求履行职责之诉也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贯彻实施。

(2)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在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受到他人非法侵犯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土地纠纷中,有关民事权利被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有排除侵害之诉、消除危险之诉、返还土地之诉、恢复原状之诉、损害赔偿之诉这几种。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可以向公民和企业、事业单位提起,而且还可以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起。诉讼当事人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起诉和应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3)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公诉人对实施犯罪行为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用刑罚加以惩罚的诉讼。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个人,社会组织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这一点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应按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凡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刑法制裁,以严厉惩治和打击危害土地资源的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刑罚在保护土地中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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