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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党与工会相互关系的原则、体制和方式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12页(662字)

党对工会实行统一领导的原则,不仅包括政治领导,而且包括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不仅对基层以上的工会实行领导,而且对基层工会也实行领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企业党组织对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党的领导仍然以政治领导为主,党对工会的领导同对军队、公安、外事的领导以及党对其内部下级组织的领导是有区别的。

上级工会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应充分考虑下级工会及其同级党委的意见。当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意见不一致时,下级工会应按照同级党委的决定执行,并向上级工会反映;上级工会一般应尊重该级党委的决定,必要时可建议复议,可向自己的同级党委汇报,请求协助解决。党委不应干涉工会的日常工作,不要随意抽调工会干部从事本职以外的工作,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下级工会向上级工会反映情况不应受到干预。对各级工会实行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体制。地方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提请党委研究决定,并应建立定期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的制度。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两方面的领导,总的说应当一致,同时同级党委的领导侧重于工会的政治方向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上级工会的领导侧重于工会工作的特殊性问题和业务方面的指导。

实行党对工会的领导的方式是,通过工会内党组织的活动和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使党的主张经过工会的民主程序,变成工会组织的决议和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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