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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区企业工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80页(731字)

指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或其他公司、企业在我国经济特区独资经营或与我方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依法建立了工会组织。其工作内容和职责主要有:(1)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谈判有关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国家和特区关于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制度、环境卫生、生产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利和利益。(2)特区企业工会依法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的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3)支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教育职工正确对待客商的合法权益,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努力完成各项经济任务。(4)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和文化知识,协助企业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开展各种健康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5)关心职工生活,协助和监督企业合理使用企业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6)开展各种活动以增进本企业的港澳职工、台湾职工、华侨职工和外籍职工的团结友爱,合作共事。(7)特区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可依法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应取得工会的合作,工会的代表可依法列席会议,反映工会的意见。(8)特区企业解雇、辞退或处分职工,应执行特区劳动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并及时告知企业工会。(9)特区企业如需增加劳动工时,应以不损害职工身体为前提,严格执行特区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并发给加班费。如加班有损职工身体健康者,企业工会可向企业提出意见,并商定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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