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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附加工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32页(508字)

亦称“活工资”或“暂时增发工资”。附加工资主要有两个含义,一种含义指职工除基本工资以外的所有工资收入。由于附加工资不固定,所以可以灵活地反映劳动消耗和劳动贡献的变化,可以弥补实行基本工资制度的不足,能够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成果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附加工资的另一种含义是指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全民所有制企业废除了奖金制度,把原来的奖励基金按月随标准工资平均发给职工,成为职工的附加工资。享受附加工资的范围,一般是原来在企业中享受综合奖的职工。附加工资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由于它既不考虑企业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又不考虑职工个人工作或生产的成绩,不能够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因此挫伤了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78年企业奖励制度恢复以后,附加工资改用为奖金;不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附加工资的发放按国家规定,结合职工出勤和生产情况增发或减发;职工有附加工资的,升级时要逐步冲销。1980年国家又规定,不论是升级冲销后剩余的附加工资,或没有升级职工的附加工资,除在今后增加工资时继续冲销以外,职工调动工作不以调入单位的附加工资标准增减,一律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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