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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工资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47页(549字)

指同类性质企业之间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的差异,简称“企业工资差”。工资差形成的原因和依据是企业生产技术的复杂程度、企业的规模大小、企业所在的地区和企业的隶属关系等。1956年6月,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规定:地方国营企业的职工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应根据企业的规模、设备、技术水平和当时现有的工资状况等条件,参照中央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制定;上述条件与当地同类性质的中央企业大致相同的,可以采用中央企业的工资标准;条件差于当地同类性质的中央企业的,其工资标准应低于中央企业。这样,国营工、交、建等企业的职工工资标准,一般中央企业高于省、地属企业;省、地属企业高于县属企业,这就形成了同类性质企业之间职工工资标准的差别。1979年调整工资区别时,工资标准偏低的企业都按一定程度提高了工资标准。使企业工资差趋于缩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企业的自主权逐步扩大,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随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工资标准也由企业自己规定,同类性质的企业之间由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而产生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的差别,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其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就高。这种企业工资差的存在,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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