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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工资制的实施范围是什么?正常增资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49页(1505字)

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

机关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2)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3)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

今后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是:

(1)晋升职务工资。

工作人员在现职务的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或称职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

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晋升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五年为称职或连续三年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

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自1993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可晋升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从级别晋升的下月起提高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3)增加工龄工资。

工作人员的工龄工资逐年增加,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工龄工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发。

(4)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幅度,适当调整工资标准。自1993年10月1日起,每满两年调整一次。

调整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安排,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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