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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84页(2720字)

(1)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逐步把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城镇社会劳动者都纳入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众所周知,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各种所有制的劳动者都会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劳动风险,这要求通过社会保障向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否则各种经济改革措施都难以实现,社会安定也难以保证。作为社会保障的改革,本应超前进行或至少是同步协调进行,这一点过去没有被人们所认识。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已成为当前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前提。

(2)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和筹集模式问题。社会保障基金是建立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没有足够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制度就无法运行。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及筹资模式的特点是:一是资金来源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受益者个人不交纳任何保险费;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每月按工资总额的3%交纳养老保障金,待业保障由企业在税前按工资总额的0.6~1%交纳待业基金;三是参加养老金社会统筹的企业采取“以支定收、现收现付”的办法;统筹的范围以省、地、县各种统筹均有,而从县、市为主统筹资金交纳保险费的比例和计算方法,各地区、各所有制也有所差异。

根据以上的特点,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和筹资方式急需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人缴纳不缴纳社会保障金问题。对此,当前讨论基本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即个人必须与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样缴纳同等标准的保障费,企业和国家仍然负担绝大部分。个人缴费是保障制度的一项深层次改革,既要解决实施的步骤、方法,包括个人交纳保障费后增加个人支出这部分如何配合工资改革纳入工资部分,出台的时间形式等问题,又要解决职工的经济承担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三方筹资比例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增加还将不断调整,要鼓励职工自我保障,逐步加大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险的份额;

第二,采取部分积累,即“以付定收,有节余,不断增加积累”的筹资形式。在当前是我国唯一的选择。从理论上讲,建立一定的积累是必要的,退休费用属于必要劳动部分。职工在职期间就应逐步积攒,以应急需与退休后用。为了应付老龄化退休费支付高峰期做一定的物质准备及稳固社会保险本身的运转,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只能实行部分积累形式。新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保险金的发放,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积累部分不能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社会统筹退休基金遇到的问题;目前以市县为单位的统筹,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经济发展的需要。因为它是在不同地区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化程度还不高,强制手段不够,抵抗风险的能力脆弱。因此,要求统筹进一步深入,要求统筹办法规范化,强化省级统筹。其中包括研究在全省范围内对养老保险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定率,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使用规则;合理确定省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并通过立法手段,行政和经济制约等多种机制予以强制实施;确定省级统筹基金提取基数,并通过测算方法制定实施方案;如何解决合同制工人实行的完全积累式和固定职工实行现收现付式收取的保险费合并统一使用问题;如何协调省级统筹过程中出现的地区之间经济利益调整等等一系列问题。

第四,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随着社会保障基金采取部分基金积累制后,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已提到日程上来。众所周知,工资与物价都是变量的数值,工资增加将使基金积累速度放慢,物价上升将使基金贬值。存在银行里利息又低,严重地影响了养老金的积累。要求升值,就必须投资,投资又要求必须十分安全可靠,并能升值,这要求有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相反,当前国内投资市场不发育,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薄弱,经办机构的投资下放权还不充分,在管理水平低的情况下,对基金的保值问题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很难达到客观要求的水平。因此,决策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积累幅度以及保值增值问题等一系列客观政策和措施都应相继作出决定。

(3)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制。实施范围应包括城镇所有的劳动者。根据我国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特点,城镇实行养老保险一体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核心,它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障职工最基本生活。其覆盖面广,各种所有制职工普遍适用,待遇标准全国统一,经费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基金制,管理以社会化为主。保险金应随物价定期调整。退休人员能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一定比例为职工建立,根据企业经济实力和经济效益的好坏加以确定。其中养老金的增加额,应通过精心测算,制订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最高不能超过基本保险金的10~15%。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通过自愿的储蓄,定期或不定期的投保,数额不限,所有权归个人。用于个人储蓄的部分由国家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保险机构按合同的约定,一次性付给。

(4)尽快建立全国统一协调的综合管理机构,强调决策机构与经营机构职能分离。独立经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制约的管理机制,保证工作体制的高效灵活运转。领导决策机构从宏观上规划,加强立法,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法规的贯彻。业务机构属于社会保险公共事业系统,统一协调与处理日常工作。

(5)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有相对的稳定性。立法后可以通过法律约束和强制手段避免在执行和操作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鉴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全有必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现行的劳动保险条例作必要的修订,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使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项目、待遇享受条件、基金筹集、管理机构等,在法律规定下,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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