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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对我国职工退休养老制度进行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00页(1209字)

建国初期建立的退休养老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归纳起来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范围不广泛,养老形式单一,与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多种用工制度、多种经营方式不相适应,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现行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只在全民所有制和部分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建立,区县以下的城镇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近年来虽然也开始建立起退休养老保险制度,但制度还不很健全;临时工、个体劳动者和农村劳动者的养老问题还是空白。

(2)风险高度集中于国家和企业,个人不负担任何保险费,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国家和企业负担太重;退休基金全部由企业负担,削弱了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竞争能力;退休费虽然实行社会统筹,企业仍然担负着大量服务工作,企业领导不能集中精力搞生产;现收现付制不能迎接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的挑战。

(3)退休待遇标准缺乏灵活性,未能随物价上涨和在职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调整,不利于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特别是1978年前退休人员更是如此。

(4)退休养老保险工作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管理协调机构,政出多门、分散管理、互相矛盾,社会化程度低,管理混乱,致使有些地区和单位的退休人员处于无人管理的放任状况,加大了养老保险管理成本;

(5)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有些规定得不合理,不符合“有利生产、保险生活”的原则,并未根据劳动工资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制订相应的政策:一是现行退休年龄的规定缺乏灵活性,享受保险待遇工龄偏低;二是退休金待遇标准计算基数与当前工资改革后工资标准相矛盾。按标准工资计发养老金,使退休人员退休后收入减少过多,影响了生活;三是待遇标准没有充分体现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四是没有建立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退休金一经确定,就不再变动,虽然增加了一些补贴,往往滞后于物价上涨的速度,使退休人员实际生活水平有所下降;

(6)社会化程度低,社会调剂功能未充分发挥。退休费社会统筹工作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统筹办法不统一,项目不齐全,退休费的发放及其服务工作仍由企业承担,统筹还仅仅局限于地区或市县,而形成“地区保险”。

退休养老制度存在的弊端,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阻碍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改革当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成当务之急,也是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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