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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92页(411字)

国家为保证退职职工生活不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下降所确定的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1983年6月28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职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最低保证数的通知》对退职职工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作了适当提高。其具体规定是: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即:年老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够退休条件而退职的,由20元提高到25元。

1989年12月19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适当提高了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即:因不够退休条件而退职的,由25元提高到40元。近些年来,待遇又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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