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工会工作手册

加强工会、妇联在女职工工作中密切合作的几点意见有什么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46页(862字)

1988年7月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联合报送,中共中央办公厅8月16日批转。该意见中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总工会、妇联、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妇联各部门如何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主要内容是:

(1)工交财贸企业,要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①企业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一位工会副主席兼任。女职工人数比较少的,设女职工委员,承担女职工委员会的任务。②在工会、妇联各自的章程中,明确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业务上的指导,实施细则由双方具体商定。③建议企业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妇联的团体会员身份,作为一个方面,参加企业的管理委员会。

(2)教科文卫事业单位,女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依照全国妇联章程建立妇女委员会,作为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的指导。

(3)乡镇企业女职工多是刚刚离开土地的农民,乡镇企业中的妇女组织就是原来乡、村的妇代会。在新的情况下,妇联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使它们得到巩固和发展。考虑到乡镇企业日趋发展壮大,建立工会势在必行。乡镇企业建立工会以后,工会、妇联两个组织应该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而又相互协调地开展工作。

(4)街道和街道企业仍然是城市妇联的重要阵地之一,街道妇女工作应该继续得到加强,不应削弱。

(5)工会、妇联在女职工工作中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为了便于工作协调,全总或全国妇联,省、市、县各级总工会或妇联实行双向或单向兼职,分别有一位常委以上负责干部在对方担任相应职务。

(6)在一个市或市的局部地区,如何设置妇女组织更为有利,可以探索,建议有关地方党委要认真负责地给予指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