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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62页(496字)

指国家用法律手段对女工孕期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强制性保护的规定。女工怀孕后,机体生理上发生了变化,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健康,防止因工流产,除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孕妇调换工种岗位外,还应把从事笨重体力劳动和经常攀高、弯腰等工作的孕妇,暂时调换适宜的工作;对从事长久站立、蹲坐、行走等作业的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应调整她们的工作,给予工间休息,不安排上夜班和加班加点。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钾、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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