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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女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71页(839字)

指国家赋予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女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非法侵犯致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请求。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引起不少矛盾的出现,加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因此,法律上的女职工保护和事实上的保护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如:(1)一些单位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把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怀孕、生育、哺乳等)给女职工带来的特殊困难,视为女职工的缺点。在就业方面,有些适应妇女从事的岗位,也只要男不要女;在优化组合中,一些单位和企业把部分女工视作包袱、累赘被编余、精减。(2)有不少女工从事有毒有害、高低温、冷水及重体力劳动的工种,甚至有的在怀孕期也不能脱离有毒有害岗位,严重地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工及其下一代的身体健康失去保护。(3)少数单位把怀孕的女职工和有不满3周岁子女的女职工,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由,强行一律签订合同赶回家,最少的每月只给生活费28元;有些单位承包、租赁后,不发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只给生活费;有的女职工怕被用人单位辞退,生孩子40天就要求上班。(4)有些单位擅自取消喂奶时间,或累计扣工资,或是给喂奶时间,但不减定额;还有的用人单位强行撤销幼园所,改做旅馆、仓库等。

上述行为均属于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非法行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负责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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