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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83页(675字)

该公约是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基础上产生的。在1967年举行的第2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以西方国家为主提出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该宣言指出: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废除歧视妇女的现行法律、风俗习惯,主张妇女与男子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1972年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24届会议提出把宣言改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并于1976年拟定了公约草案。1979年在第34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该公约除序言外,共分6个部分30条。主要内容是:(1)在第一部分强调要在法律上保证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规定缔约国凡是没有将男女平等原则列入宪法或其他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同时要有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这些原则的具体实现。(2)在第三部部分规定,“缔约各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强调男女“享有相同就业机会权利,”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平等待遇的权利。(3)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措施,“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4)妇女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障权利。要“实现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要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5)第四部分提出:“消除在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指出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权自由选择配偶。到目前为止,已有近100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中国是签约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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