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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集体合同要遵循哪些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17页(2126字)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的履行主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在适当的地点、用适当的方法,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都完成了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称为集体合同的全部履行;当事人只完成了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一部分,称为集体合同的部分履行;当事人双方全都没有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称作集体合同的未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完成了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完成或者只是部分完成规定的义务,称作集体合同单方面未履行,或者单方面部分履行。集体合同的履行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合同为前提和基础。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集体合同当事人实现各自权利和目标的过程,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很重要。如何才能保证集体合同得以正确履行,双方当事人以共同的原则作为履行合同的指导方针是必不可少的。这就需要明确什么是集体合同的履行原则。

所谓集体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工会与企业行政双方在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全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一般性规则。集体合同的履行原则与合同履行的目的有着密切的联系,履行合同的目的决定着履行合同的原则。而且集体合同的履行原则,在不同的社会制度里有着不同的表现方式。在我国,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的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除法律和集体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集体合同已不能履行者外,当事人都要严格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允许用另外的履行义务来代替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一方违约时,也不能以其它方式代替履行。对方要求继续履行集体合同时,仍应继续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是由我国的性质决定的。工会与企业行政订立集体合同,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更好地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发展生产、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增加社会财富。并在此基础上,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和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水平,进而提高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水平。这就是要求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要严格贯彻实际履行的原则,不得随意用其他履行方式来代替约定义务的履行。因为,当事人一方如果用非实际履行的方式来代替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从表面上看是满足了双方当事人的某些需要,但却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这是我国法律所不能允许的。当然,集体合同的实际履行也不是绝对不能改变的。当事人在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时,还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如果义务人延迟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对原来约定的义务人的义务履行失去了需要,或者继续履行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时,就不应再强调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原则有利于实现集体合同签订时的约定义务,对稳定集体合同法律关系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改革阶段,一些基础的东西,如劳动条件标准、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者的保险福利等都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而不断进行变化,因而如果在履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按照原订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会损害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情形下,应当允许以其他方式代为履行,但要在严格的监督条件下进行。

二、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除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集体合同外,还要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方式,按质、按量地履行全部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对实行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其实际意义在于督促和指导集体合同义务人全面彻底地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正确地履行集体合同。全面履行原则也可称作正确履行原则。

三、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集体合同的履行是义务人的义务,这是无疑的,义务人只有履行了义务,权利人才能实现其、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事人双方严格履行义务,是协作履行的一般要求。当事人除了各自向对方履行义务外,还应积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因为在工会及其所代表的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建立的集体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各自的利益虽然不同,其权利义务也不相同,但双方当事人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一致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双方当事人对企业和国家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通力合作,共同完成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总任务。而且,当事人履行合同在目的上的一致性也为双方在履行合同时互相配合、协作履行打下了基础。

协作履行原则是集体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的客观保证。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工会与企业行政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为双方履约创造便利条件;2)当事人双方要相互支持、相互督促,发现问题及时通力解决;3)一方在履行中遇到困难,对方要积极给予帮助;4)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要尽快提出纠正意见;5)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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