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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负责制与职工民主管理的关系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55页(1125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根本要求,是建立一个以厂长为首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指挥系统,搞好企业。厂长负责制与职工民主管理是相辅相成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体现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企业法》也规定:“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厂长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这些决定和法律规定,都在明确厂长负责制的同时,明确了职工民主管理的必要性,明确了厂长负责制与职工民主管理的关系。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厂长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中心地位”主要是从生产经营管理方面说的。职工进行民主管理不仅不影响厂长的“中心地位”,相反,有利于厂长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中心地位”的确立,也就是说,有利于厂长在生产经营中作出正确的决策,有利于厂长在生产经营方面统一指挥的实施。这是因为,职工进行民主管理使厂长的集中指挥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②在社会主义企业中,由于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企业的厂长与工人只是分工不同,工人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职工通过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发挥了主人翁作用,就能更自觉地与企业共命运,从而与企业经营者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用,调动起经营者与生产者共同的积极性。厂长负责制与职工民主管理相辅相成的关系,要求厂长在实行经营管理方面的统一领导时,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只有这样,厂长负责制与职工民主管理客观存在着的相辅相成的关系才能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出来,更好地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厂长负责制与职工民主管理相辅相成的关系,还要求职工在行使民主权利时,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重大问题,由厂长具体执行,但不干涉和影响厂长职权内的行政指挥。二是增强主人翁意识,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三是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支持厂长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并把国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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