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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表如何审议决定职工住房分房分配方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043页(932字)

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可以由职工住房分配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分委员会与行政主管部门一提出,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职工代表在审议住房分配方案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1)房屋分配须按国家和上级颁布的标准,把解决无房户和严重拥挤户放在首位,优先照顾到了晚婚年龄、待房完婚的青年职工,坚持男女职工一视同仁、退休和在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

(2)新旧住房的分配与调整要做到房源公开,发房方案公开。有些单位把职工现有住房情况张榜公布,让群众监督,增强了分房的透明度,减少了少报住房和过分要求多分房现象的发生。

(3)住房分配方案必须明确规定,分房人口应以户籍所列长住人口为准;配偶在外单位工作的职工,双方未享受探亲待遇,又未占两处住房,虽户口不在一起,亦应把其配偶按分房人口计算;现役军人和在校大学、中专、技校学习的子女,也算分房人口;超生子女不算分房人口,分房方案中不应有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精神的条款;职工分房时,原则上不把在外单位工作,且已成婚,所在单位住房又宽裕的子女算作分房人口。

(4)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所作的住房面积限量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超住面积的问题,而不是必须要达到的标准。有些单位在住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仍按最高限额给领导干部分房,群众很有意见,这种做法应当改变。有些企业提高本企业的生产能力,以优厚条件从厂外聘请一些技术人才的管理人员,这些人员的住房问题要优先考虑解决。有些企业领导在分配住房时,留出一部分住房作为引进人才专项使用,不按统一标准分配,由厂长、经理采用厂务会议或其他形式决定分与何人。这种情况是允许的。但留用住房的多少,使用的条件,企业领导应和职代会取得一致意见,对“特殊户”分配住房,也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定,厂长不能私自支配留用住房。

(5)对分房中以权谋私、抢占住房等问题,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或做出决议,及时纠正分房中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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