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植物检疫情况统计的范围和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植物保护统计手册》第245页(2385字)

一、国内植物检疫情况统计的范围

植物检疫,根据工作范围的不同,可分为进出境植物检疫(又称对外植物检疫,简称外检)和国内植物检疫(简称内检)。进出境植物检疫是国际间的检疫,主要任务是防止外检对象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管理和执行机关是农业部和所属的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国内植物检疫是指本国范围内省与省、县与县之间的检疫。主要任务是防止全国植物检疫、省(区、市)补充的对象和新传入的外检对象在国内地区间的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生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管理和执行机关是国务院农、林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关。国内植物检疫又分为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两部分。农业植物检疫是对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牧草(含草坪种子)、绿肥、热带作物等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植物检疫是对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干果等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检疫,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

本书讨论的主要是国内农业植物检疫,农业部主管国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执行机构是全国植物保护总站。植物保护统计中植物检疫情况统计的范围是国内农业植物检疫情况。

二、国内植物检疫情况统计的内容

(一)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和封锁除治 植物检疫对象普查是整个检疫工作的基础,通过普查,掌握检疫对象的发生分布和危害情况,才能准确制定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并根据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原产地和调运目的地的检疫对象种类,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疫检验,才能制定既有效又切实可行的产地检疫方案和检疫对象封锁、除治方案等。为了及时掌握检疫对象发生分布的变化情况,《植物检疫条例农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每隔3-5年要普查一次,发现新植物检疫对象,要及时向上级植物检疫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及时动员各方面力量,组织开展封锁、除治。

(二)产地植物检疫 产地植物检疫是指对拟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在其生长期间的调查、观察和检疫。对调查未发现检疫对象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书,调运时凭此证书换取植物检疫证书;调查发现有检疫对象的,采取检疫消毒处理后控制使用,不能消毒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停止调运。产地检疫一般由专职检疫员或兼职检疫员在专职检疫员的指导和参与下进行,主要工作是田间调查,必要时结合室内鉴定和检验。产地植物检疫的重点一是良种繁育场所,包括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二是院校、科研单位等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三是为调运而繁育生产的其他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工作是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的基础,可以充分发挥产地检疫比调运检疫抽样检验的准确性强、检验时间充裕、货主逃避检疫的可能性小等优势,把检疫检验工作做在调运之前,是争取检疫主动权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调运植物检疫 调运植物检疫是一项传统的植物检疫措施,也是当前植物检疫把关的重要环节。调运植物检疫分省问调运植物检疫和省内调运植物检疫两类。省间调运植物检疫是指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检疫,由省(区、市)植物检疫站及其授权的地、县级植物检疫站负责执行,调入应检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征得本省(区、市)植物检疫站或授权的地、县级植物检疫站同意,并取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和个人凭调入地的检疫要求书和有关材料,向本省(区、市)植物检疫站或授权的地、县级植物检疫站申报,接受申报的植物检疫站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或抽样检查检验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调运。调入的省(区、市)植物检疫站要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进行复检。

省内调运植物检疫,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地、县之间调运应检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由调出单位或个人所在的地、县级植物检疫站负责执行。省内调运检疫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邮寄、托运应检的植物及其产品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要随邮单或货物运单寄运。公路运输的应检植物及其产品经过植物检疫检查站时也要查验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四)国外引种检疫 国外引种检疫是对从国境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国外引种检疫审批,二是口岸植物检疫,三是引进种苗隔离试种的疫情监测。国外引种审批是做好国外引种检疫工作的前提,由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执行。国外引种的单位或个人填报《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申报单》后,检疫部门根据引进种苗可能传带的危险性病、虫、杂草,提出具体的检疫要求和审批意见;口岸检疫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执行;隔离试种期间的疫情监测主要是指对国外引进种苗在种植期间是否发生新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调查监测,由种植地所在的省、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执行。

(五)违章处理 是受检单位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检疫法规规定,植物检疫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对应检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监督消毒、除害处理,对责任人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责令赔偿损失等。处理的目的是确保《植物检疫条例》得以认真贯彻执行,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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