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63页(1646字)

(1)党的基层委员会的职责。党的基层委员会是党的基层组织形式之一。是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党联系群众、带领群众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关。在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大会决议,领导和处理本基层组织党的工作,向选举自己的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八项任务,管好本地区、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提出党的建设的计划和措施,管好党的干部,并向行政推荐干部;研究本地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发挥政治核心或核心领导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协调本地区、本单位行政、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组织的关系和活动,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各种组织的行动,引导他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搞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

(3)党的基层委员会的设置原则。党章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部分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院所、外交外贸机构和边防要塞机关,虽然党员不足100人,但领导力量较强,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以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4)党的基层委员会的组织及机构。

党的基层委员会 一般由7-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3人,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委员会成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每届任期3年至5年。

党委常务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以减少层次,充分发挥基层党委的领导。在一些大型的工矿企业、大专院校,由于党员人数较多,工作面宽,任务繁重,有些单位驻地又不集中,比较分散,为了便于加强集体领导,开展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委会由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的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本级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本单位党的工作,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要坚决执行党委会决议,并且应向党的委员会和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常务委员会与党的委员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由党的委员会授权党委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在设立党的常委会的单位,要注意不能用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应发挥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作用。党的常务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重大决定,在必要时必须经过全委会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变成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常委会在下届的党员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委工作部门 建立基层委员会的单位,党员多,部门多,工作任务重,仅党委书记和委员分工负责力量还是不够的,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协助书记和委员做好基层党的各项工作。这些工作部门主要有:办公室、组织部(处)、宣传部(处)、统战部(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党委成员分工负责这些部门的工作。办公室设有主任、副主任,各个部(处)设有部(处)长、副部(处)长。党委委员分工兼这些部门的正职,各配备若干办事工作人员。

党委会下属组织 党委会根据党员数量、分布情况、行政生产部门一般下设若干总支部(或支部),总支部下又分设若干支部,以利开展党的工作,组织党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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