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65页(882字)

(1)总支部委员会的职责。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是党的基层组织形式之一。简称“总支”。由总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总支部党员大会休会期间,领导和处理总支部日常工作,对总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总支部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贯彻执行总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及布置的任务,按照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开展工作,提出本总支部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及制度建设方面的具体规划并贯彻执行;督促和指导所属分支部完成以上各项任务。并定期向总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在本地区、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或政治核心作用。总支部委员会一般不可审批新党员,须经上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授权,方可审批接收新党员。

(3)总支部委员会设置原则。凡有党员5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在一些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院所、外交外贸机构和边防要塞机关,虽然党员不足50人,但领导力量配备较强的,经上一级党委批准,也可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任期2年或3年。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同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人到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委员如有缺额,必须及时召开总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4)总支部委员会分工。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有些单位设工会委员、生活委员、群众委员、妇女委员等。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确定设立哪些委员。

(5)总支部委员会的下属组织。根据单位工作部门设置、任务及党员分布情况,总支部委员会下设立若干分支部,在总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党的工作(见本书“党的支部委员会”最后一节“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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