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党员的组织生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94页(797字)

(1)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可以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党支部。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将他们另编小组或支部,由党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工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已转归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的退休干部党员,可在街道社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社区(或农村的镇村)的党组织,由街道社区(或农村的镇村)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到其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的党组织安排和组织他们过组织生活。

(4)离休、退休职工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离休、退休职工党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为使这些党员及时看到党的文件、及时了解党的重要会议的精神,党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为他们适当增发一部分文件或音像资料,方便他们学习和收看。

(6)安排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次数不宜过多,负担不宜过重。对于年老多病、行走不便的党员,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党内有关会议。党组织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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