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党内腐败分子、处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三者之间的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09页(508字)

清除党内腐败分子、处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采取这些组织措施,都是为了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的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腐败分子、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三者情况有别,性质又各不相同。清除腐败分子是为保持党的纯洁性问题。这些人腐化堕落,为非作歹,严重侵害国家群众的利益,破坏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对党的事业危害极大,对他们必须坚决清除。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保持党的先进性问题。这些党员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共产党员的作用,留在党内,就要降低党员标准。对他们是立足教育,促其转化。教育不改的,才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就予除名。违纪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已经是腐败分子,对腐败分子必须清除出党。有的只是不同程度的违犯党纪、政纪,但尚未丧失党员条件。对这些党员,要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本人态度,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有的还要受到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对违犯党纪的人,不能用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的办法来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同样,对不合格党员,也不能进行党纪处分。因此在处理这三种情况时,应该分清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不可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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