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私临时出境出国超假的党员党籍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17页(417字)

(1)党员因私临时出境出国经过批准的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的,其党籍暂不作处理。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2)超假回来的,其党籍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党员超过假期回来,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认为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以恢复其党员的组织生活。

②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以恢复其党员的组织生活。

③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来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经审查情况属实,应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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