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28页(248字)

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是:已经分配了工作且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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