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奖励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212页(662字)

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干部奖励的条件是: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着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2)有其他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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