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226页(563字)

为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

意见对公示对象、公示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公示时间和公示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凡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程序分为四个步骤: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2.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公示时间一般以7-15天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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