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的种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24页(1238字)

(1)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一般是对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偶尔违纪,或虽属思想品质方面的问题,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高于警告的党纪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严重告诫。其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受警告处分的严重,但还够不上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但一般不影响其担任的原任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应担任原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调动了工作,属于正常的干部任免和调动,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3)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由党内选举或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错误性质严重,以不具备继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但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违纪党员。这里所指的党内职务,包括支部、总支部、各级党委、纪委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以及党员在党的办事机关中担任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到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4)留党察看。是指党员所犯错误严重,但又未完全丧失党员条件,需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便于组织考察。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如需要继续留党察看的,可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5)开除党籍。是党内最严重的处分,适用于错误极其严重,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及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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