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的依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25页(704字)

处分犯错误党员,主要的依据应是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同时也要参看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所犯错误的态度,把主要依据和需要参考的因素全面分析研究,按照党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

(1)错误事实。指经过调查核实,有确凿证据的违犯党的纪律的言论和行为。构成错误事实的内容包括:错误的性质和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责任和影响等。错误事实是确定错误性质和处分党员的依据。错误事实必须以充分、确凿的证据为依据。作为党的一级组织,在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做出决定前,必须对违反党员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取得确凿证据。要使作为处分决定依据的每一错误事实,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2)本人态度。指犯错误党员对于犯错误的认识和表现。这是处分犯错误党员从轻或从重的参考因素之一。在犯同样性质的错误的情况下,对所犯错误交待清楚,检查认真,认识深刻,主动改正的,可适当从轻处理;隐瞒错误,坚持错误,拒不承认错误,不做认真检查的,应从严处理。

(3)一贯表现。指犯错误党员犯错误前的长时期内,在各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思想和行为。它是从轻或从重处分犯错误党员的一个参考因素。在犯有同样性质错误的情况下,一贯表现较好,偶尔犯了错误,可考虑在党的纪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从轻处理;一贯表现较差,屡犯错误,可考虑在党的纪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从重处理。从轻或从重处理要注意适度,防止执纪中过宽或过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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