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不得反党反社会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99页(678字)

(1)中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的各级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它根据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具体管理国家的一切行政事务,保障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自己的职能。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同时,决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活动来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国家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当然,这不是说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能参与国家管理。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代表可以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政协,与其他公民一样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这与宗教对国家行政与司法的干预是根本不同的。

(2)加强党的领导,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维护共产党的领导,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珍视国家的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的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离开了这些基点,都是错误的,也就谈不上宗教信仰自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并不意味着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要积极支持各爱国宗教团体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对寺观教堂的民主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制定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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