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定居的离退休退职归侨、侨眷的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09页(784字)

(1)已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归侨、侨眷(不论是全民、集体所有制),其工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内地)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相同。他们的工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企业职工因工残废的补助费等都可由原支付单位发给本人,也可委托国内(内地)亲友代领。如需汇出外汇,可按规定向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中国银行提出申请。如定居在未建交国家或台湾的,可由本人提供第三国或香港的亲友或律师收转。

(2)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要向支付生活费的单位提供一份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定居港澳的,可由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或当地公证机关(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原支付单位凭此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定居台湾的可由司法部门认可的香港律师出具证明。

(3)离、退休人员出境定居后回境内探亲或就医期间,可不必提供“生存证明”,而应向支付生活费单位提供申报临时户口的复印件,说明在境内居住期间,按月领取各项费用。入境就医应事先征得付费单位同意,在指定的医院就医,医疗费可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的规定报销。

(4)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已一次领取5年离退休费的,期满后,须提供生存证明,经单位核实后,从5年期满之月起继续按月领取离退休费。

(5)在职职工已到退休年龄,出境定居时由于组织的原因没办退休手续,经原单位核定,可以补办退休手续。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亦可由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出境后加入了外国籍或出境后又要求回国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他们应享受的离、退休待遇不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