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眷职工因私出境和发放离职费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08页(621字)

(1)职工因私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6个月。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从单位批准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算。

(2)在职职工短期出境探亲,要求在境外定居的,去港澳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去国外的,应在假期内向原单位提供经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的定居证明,按规定申请办理离职手续。超过规定假期,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发给离职费。

(3)办理离职手续时,可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满1至10年的,每满1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不满1年的尾数,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24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计算离职费时,应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但1985年按城镇常住户口新增发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不计算在内。

(4)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获准同时出境定居的,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标准发给本人及随同亲属从住地至出境口岸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短期出境后在规定假期内改办定居手续的,不再补发出境时境内段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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