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居住大陆的台湾同胞政策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10页(788字)

(1)台湾同胞远离家乡,理应受到党和政府的热情关怀。根据1981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落实住在祖国大陆台湾同胞政策的指示,各级党委要在政治上关心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经常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于他们的生活、工作、子女就学等各方面的问题,凡是能解决的,都应及时地切实予以解决。他们中间的先进分子要求加入共产党或共青团的,应采取既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不要因为他们的家庭情况和历史问题一时无法调查清楚,而把确实具备了党、团员条件的台湾同胞拒之门外。对台湾同胞,工作上要信任,要发挥他们的专长,现在工作岗位不适合的要调整。对知名人士和有特别贡献的,要在政治上予以适当安排。对高山族同胞更应特别关怀照顾,尊重他们的生活习惯。

(2)台湾是中国的地方,在台湾的亲友是国内关系,不是“海外关系”。把在台湾的亲友称为“海外关系”,并一律视为政治问题,是极不恰当的。凡因“台湾关系”在政治上被错误对待的,应即改正;被强迫退职、退休或降职的,根据情况,可以工作的要恢复工作和原来的待遇。对犯有某种错误或罪行,因“台湾关系”加重处分或判刑过重的,要实事求是地重新审定。因“台湾关系”下放农村的,应尽可能回归城镇。

(3)对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要采取各种办法给予补助,使之不低于当地中等生活水平。住房确有困难的,要给予解决。

(4)夫妇双方有一方原籍是台湾的,他们的子女在参军、升学、就业等方面,也应优先照顾。台湾同胞青年的补习、就业问题,应想方设法尽快解决。

(5)对大陆和台湾亲友间的正常的通信、通电、通汇,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任何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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