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58页(656字)

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主要机构。

建国以来,我国在企业单位普遍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度。1965年国家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和任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文革”期间被迫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面对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肯定。

职代会制度是我国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这是由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我国的《宪法》和《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都对职代会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共中央三代领导核心的讲话、党的十五大文件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等重要文件都对此作出了重要论述。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职代会制度。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职工(代表)大会的内容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质量上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职代会审议重点从生活福利转向企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监督力度从定性要求转向定性定量并举,实行全过程参与。职代会制度不仅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得到了巩固和发展,而且在事业单位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中也逐步探索发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