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635页(270字)

注办,是指注明文件承办的结果。一般是以下几项:

(1)一般的传阅文件,传阅完毕后,文书工作人员应注明阅毕的日期。

(2)需要办理复文的文件,办完后要注明“已复文”,并注上复文的日期和文号。

(3)用口头或电话答复的要注明答复情况。

(4)不需复文的文件要注明“已办”、“已阅”、“已摘记”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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