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党员须经哪一级党委审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702页(859字)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党员,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审批。上一级党委主要指的是领导企业党组织的乡镇、街道党委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发区党委。党委建制的非公有制企业,一般也不能审批发展党员,只负责审核其所属支部发展党员的材料,须报上一级党委审批。要注意的是,临时党组织和县(市、区)有关部门的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非公有制企业党员的档案,应存放在有审批权的该级党委。

审批预备党员,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对党支部报送的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到审批对象所在企业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谈话;提前将审批对象的基本情况通报给党委委员,使委员事先有所准备,以便能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2)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把关,及时审批,审批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3)一次党委会上如果同时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入党,应逐个地审查和表决。(4)填写“党委审批意见”时,应写清楚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起止时间,同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5)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不能由党委书记个人代表党委集体审批,不能用党委成员传阅的办法代替集体讨论,也不能以有关人员碰头会的方式审批预备党员。

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人员的流动性大,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党委尚未审批即调动工作的,党委应在其没有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如一时审批确有困难,调动后3个月内必须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原所在党支部,并同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材料及时转给预备党员调入的单位的党组织。凡调离原单位超过3个月以上,原单位党委才审批的,现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可不予承认。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在党委审批前去世,党委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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