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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的伦理规范(美国)(1)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南京大学出版社《工程师实用手册》第52页(6978字)

一、基本原则

为保持和促进工程职业的完整、荣誉和尊严,工程师应当:

(1)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增进人类福利。

(2)为人诚实公正,忠心为公众、雇主和委托人服务。

(3)努力提高工程职业的威信。

(4)支持本学科的职业协会和技术协会。

二、基本准则

(1)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工程师应把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放在首位。

(2)工程师只应在自己胜任的领域提供服务。

(3)工程师只应以客观真实的方式发表公开声明。

(4)工程师应作为忠实的代理人或受委托人在专业事务中为每个雇主或委托人工作,并应避免利益上的冲突。

(5)工程师应凭借自己的业绩来建立职业声誉,不得不正当地与他人竞争。

(6)工程师只应同名誉好的个人和组织发生联系。

(7)工程师应终生发展自己的专业知识,并为自己管辖下的工程师们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

三、基本准则执行指南

(一)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工程师应把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放在首位

1.工程师应当认识到,公众的人身安全、健康和福利取决于体现在设施、机器、产品、工艺和仪器中的技术判断、决策和实践。

2.工程师不应赞成或出售设计不可靠和不符合公认工程标准的计划或技术说明书。

3.倘若在危及公众安全、健康和福利的场合,工程师的意见遭到否决,他就应将可能的后果告知委托人或雇主,并通知有关当局。

(1)对于自己负责的设计、产品和系统,工程师应尽量向公众提供有关的公开标准,试验规范和质量管理方法,以便使公众能够了解这些产品的安全程度和估计寿命。

(2)在批准设计规划以前,工程师应对自己负责的设计、产品和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复查。

(3)如果看到他认为会危害公众安全和健康的情况,工程师应通知主管部门。

4.如果工程师有理由确认他人或企业违反了本方针的任何条款,那么他应以文字形式向主管部门提供情况,如有必要应与主管部门合作,提供进一步的情况和帮助。

(1)如果对产品或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未作充分的复查或某项设计的使用对公众有害,工程师应向主管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

(2)假如对产品或系统所作的修改不利于安全性和可靠性,那么工程师不应予以批准。

5.工程师应寻求在公众事务中提供建设性服务的机会,并为促进社会的安全和福利而工作。

6.工程师应致力于为提高生活质量而改善环境。

(二)工程师只应当在自己胜任的领域,提供服务

1.只有具备特定工程技术领域的学历或经验,工程师才有资格承担相应的技术任务。

2.工程师可以承担超出自己学历和经验之外的领域的工作,但只应限于这些工作中自己有资格承担的方面,而其他方面则应由有资格的同事、顾问或雇员来担当。

3.工程师不应在因本人学历或经验不足而不能胜任的工程计划或文件上签字盖章,也不应在未经本人直接监督而制定的这类计划或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工程师只应以客观真实的方式发表公开声明

1.工程师应当努力扩大公众的知识,防止人们对技术成果的误解。

2.工程师的一切专业报告、声明和证词(包括其中的全部有关事实)都应是完全客观真实的。

3.在任何议会、委员会或法庭上充当专家或技术证人时,只有对有关问题具备充分的知识和能力并确信自己的证词是正确的,工程师方可提出自己的技术见解。

4.除非事先明确说明自己和有关团体的身份及其在某项工程事务上可能的利益,工程师不应就这项事务发表言论、观点和批评。

5.在说明本人的工作和贡献时,工程师应保持尊严和谦虚,不得牺牲自己职业的完整、荣誉和尊严去换取私利。

(四)工程师应作为忠实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在专业事务中为每个雇主或委托人工作,并应避免利益上的冲突

1.工程师应避免同雇主或委托人发生任何冲突,应及时向雇主或委托人报告那些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和服务质量的业务联系、利益和情况。

2.工程师不应故意接受那些会增加他们同雇主或委托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任务。

3.除非向利益相关的诸团体完全讲明情况并得到他们的同意,工程师不得因从事同一项目或与之有关的工作而接受一个以上团体的资助和补偿费。

4.工程师不得因定用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的产品,而请求或接受他们的资金和其他有利可图的事情(包括业余的工程设计等)。

5.在自己负责的工作中,工程师不应直接间接地要求或接受承包商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同自己雇主或委托人有往来关系的团体的赏金。

6.在作为政府部门成员或顾问从事公共事务时,工程师不应参与同他们或他们所属的组织提供的服务有关的私营产品的生产。

7.工程师不应要求或接受有政府部门负责人、官员或雇员参与的、来自该政府部门的技术合同。

8.当工程师根据自己的研究成果,确信某个项目不会成功时,应向雇主或委托人提出相应的劝告。

9.工程师应把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情报当作机密来对待,如果对委托人、雇主和公众不利,不得以此谋取个人利益。

(1)未经现在或过去的雇主、委托人或投标人的同意,工程师不得暴露有关经营事务和技术工艺的机密情报。

(2)不应泄露本人所属的委员会或部门的机密情报或发现。

(3)当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设计时,未表明许可,工程师不得为他人复制。

(4)当受雇于人时,不经一切有利害关系的团体允许,工程师不得为另外的由自己出任负责人的工作安排作出努力或进行协商,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自己的专门知识有关的项目。

10.在执行建设施工或其他承包合同时,工程师应光明正大的对待一切有关团体。

11.在为他人工作之前,如果工程师能够在工作中做出改进、设计、发明或取得版权和专利等,那么他应当就所有权问题与他人达成积极的协议。

12.如果事实证明工程师的意见是错误的,那么他应当承认,不得为了证明自己的正确而干扰或改变这些事实。

13.在不了解雇主的情况下,工程师不应接受额外的和无兴趣的工作。

14.工程师不应通过欺骗手段从其他雇主处招引雇员。

15.或者某工程师的工作合同已经期满或已经完成,或者对该工程师有所了解,否则,别的工程师不应评论他的工作。

(1)在政府、工业和教育部门工作的工程师,当其职务要求他评论和评价其他工程师的工作时,他有权这样做。

(2)在销售和工业部工作的工程师有权将本部门产品同其他厂家的产品进行技术方面的比较。

(3)从事销售工作的工程师,除与自己所销售的设备、材料和系统有关的事务外,不应提供其他技术咨询、设计或建议。

(五)工程师应凭借自己的业绩来建立职业声誉,不得不正当地与他人竞争

1.除通过职业介绍所来保证自己的拿薪职位外,工程师不应直接或间接地花钱送礼争取职位。

2.工程师应公平地签订专业服务合同,而且只有在表明自己确有从事该项工作的能力和资格的基础上,方可签订此类合同。

3.工程师应根据自己的服务工作量,协商相应的报酬办法和比例。各有关团体意见一致是相互信任的基础。公共利益要求技术服务的费用公平合理,而不是对选择提供服务的个人或企业进行控制。在接受其他专业人员的服务时,工程师应遵循上述原则。

4.工程师在得知准备雇用或已经雇用其他人时,不得试图排挤他们。

(1)不应向已同其他工程师签订合同的委托人提出雇用自己的要求。

(2)除了其他工程师就合同规定的工作或付款要求提出诉讼,或者雇佣双方中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终结了合同,工程师不应接受已雇用工程师从事同样工作的委托人的雇佣。

(3)在诉讼结束的情况下,新来的工程师在接受任命之前应通知被解雇或参与诉讼的工程师。

5.工程师不应在自己的专业判断会受到妨害的前提下,要求、申请或接受专业任命,也不应以临时性条款为手段来保证其专业任命。

6.工程师不应窜改或允许别人误述自己和合伙人的学术或专业资格,不应误述或夸大自己在以前工作中所负的责任。在小册子或其他工作申请的附件中,不应为抬高自己的资格,误述有关雇主、雇员、合伙人、合作冒险事业以及成就的事实。

7.只有作为证明自己身份的手段或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工程师方可就本人的技术服务作广告:

(1)在有声望的出版物上登载自己的职业名片和履历表,且内容仅限于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代号、主要成员姓名和企业胜任的工作领域。

(2)在设备标牌、办公室门牌和工程师提供服务的项目工地标志牌上,只准公布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服务类型。

(3)在以小册子、名片、印在信纸上的头衔和以其他形式表明自己承揽服务的经验、拥有的设备、人力和能力时,不应使人对自己所参与项目的程度发生误解,并不得随意散发。

(4)登载在电话簿上的名录,仅限于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企业从属的专业,不得有特殊或醒目的标志。

8.工程师可在有声望的出版物上登载醒目的广告,但这些出版物应当是讲究真实,只同工程技术有关,不夸张,没有溢美之词和不会使人对工程师参与服务和项目的程度产生误解。

9.工程师可以为讲究实际、没有溢美之词的非专业性报刊写文章,但除非是提到其他参加工作者的贡献,文中不应叙述工程师所直接参加的工作之外的情况。

10.工程师可以允许在商业广告上使用自己的名字,诸如制造商、承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发行的广告。但必须以慎重的注释,表明工程师参与广告所描述的产品和项目的范围和程度,并且允许的范围不应包括公开汇票背书和专卖品。

11.为了征募人员,工程师可以在适当的出版物或通过特定的发行渠道作广告,这些信息必须以郑重的方式表述,并仅限于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代号、主要参加者姓名和企业胜任的活动领域,而且要真实说明可提供的职位和报酬及所要求的资历。

12.工程师不应为得到有关项目的任命而参加设计方面的竞争,除非已对所有提交的设计作出合理补偿的安排。

13.工程师不应直接或间接地恶意伤害别的工程师的专业声誉、前途、工作和就业,也不应不分青红皂白地批评他人的工作。

14.除了为公民团体、慈善团体、宗教组织或其他非盈利组织提供咨询性服务外,工程师不应从事或提供任何免费的技术服务。作为这些非盈利组织的成员,工程师有权为这些组织运用自己的技术知识。

15.不经允许,工程师不得因个人私事使用雇主的设备、备品、实验室和办公用具。

16.在使用减免税的设施时,工程师不应以低于同等水平雇员的费用利用学生的服务,这包括小额恩惠在内。

(六)工程师应当以一定的方式来发扬和增进自己职业的光荣、完整和尊严

1.工程师不应有意同他们已知或有理由相信是在从事欺骗性或不正当经营活动的任何个人和企业发生联系,也不得容许这些个人和企业在冒险事业中利用本人或本企业的名义。

2.工程师不应以同非工程师、公司和合伙人的联系为掩护,从事不道德的活动。

(七)工程师应终生发展自己的专业知识,并为自己管辖下的工程师们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

1.工程师应鼓励自己的技术人员接受进一步的教育。

2.工程师应鼓励自己的技术人员尽早获得官方证明。

3.工程师应鼓励技术人员出席专业学会会议和提交论文。

4.工程师应支持本学科的职业协会和学会。

5.工程师应对那些做出值得称赞技术工作的人表示恰当的赞许,只要有可能,他应指出这些设计、发明、文章和其他成就的创造者的姓名。

6.工程师应当努力扩展公众的工程技术知识,不应散布有关工程技术的错误和夸张的言论。

7.工程师应坚持给予工程技术工作者以适当、充分的报偿的原则。

8.工程师应委派专业工程师从事能充分运用自己的学识和经验的工作,而把较低水平的工作委派给低级专业人员和技工。

9.工程师应向应聘的技术人员提供有关其工作条件和地位的全部信息,雇用后这方面的任何变化都应及时通知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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