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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联盟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史学习手册》第50页(1304字)

亦称国际联合会,简称国联,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国际组织。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各国人民渴望和平,要求建立一个保障和平的国际组织,以制止新的帝国主义战争。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利用人民这种愿望,于1918年1月8日在十四点和平计划中提出成立国际联盟的建议。1919年4月28日在巴黎和会上通过了国际联盟盟约,并把盟约列为《凡尔赛和约》的一部分。1920年1月10日盟约生效,标志着国际联盟正式成立。

国际联盟盟约包括序言和26条条文。根据盟约规定,国联创始会员国以及在盟约附件上签字的国家及附件内所列愿意无保留条件加入本盟约之各国为限,以后参加者须经国联大会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最初有45个国家加入,后来逐渐增加到63个国家。美国是首先倡议成立国联的国家,但是,因其参议院没有批准《凡尔赛和约》,所以美国未加入国联。

国际联盟的主要机构为各会员国全体代表大会、行政院、秘书处和国际常设法院等。国联大会负责处理联盟行动范围以内或关系世界和平之任何事件。每个会员国有一个投票权,其代表不得逾三人。行政院由英、法、美、日、意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四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因美国未加入国联,实际上只有四个常任理事国)。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暨应需之秘书及职员。秘书长由行政院经大会同意后任命。首任秘书长伊里克·德乐蒙。从国联成立到1932年秘书长一直由英国人担任。1932年以后由法国人担任。根据盟约第十四条“行政院应筹拟设立国际常设法院之计划”的规定,国际常设法院于1921年成立。法官由大会与行政院分别选举,法院设在海牙。法院有权审理并判决各会员国提出属于国际性质之争议,并可以就行政院和大会提交的事项发表谘询意见。国联会员国应共同保证反对侵略,发生争端须交国联仲裁或审查,在裁决后三个月内不得从事战争。会员国所订条约或国际协议,须在国联备案。国联还将处理裁军、国际行政、劳工立法和保健等问题。总部设在日内瓦。

国际联盟盟约标榜该组织以“促进国际合作,保持其和平与安全”为目的,实际上是英法等国维持凡尔赛体系所构成的资本主义世界“新秩序”,维护帝国主义列强既得利益的工具。盟约二十二条规定,关于战前德国在非洲和太平洋的殖民地和属地及奥斯曼帝国的阿拉伯领地实行“委任统治”制度。委任统治地分为三类:甲类主要包括前属奥斯曼帝国之民族,“其发展已达可以暂认为独立国之程度”,“须由受委任国予以行政之指导及援助,至其能自立时为止”。乙类主要包括中非的德属殖民地,“由受委任国负地方行政之责”。丙类主要包括西南非和太平洋德属殖民地,受委任国可把该地区作为“自己领土”的组成部分加以治理。委任统治制度给殖民统治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个制度瓦解。列宁指出国际联盟“实际上是一群你抢我夺的强盗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国联名存实亡。1946年宣告解散,所有财产和档案移交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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