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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史学习手册》第141页(291字)

和平共处是十月革命后,由列宁首先提出的关于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中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首次提出,同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五月二日,南亚五国——锡兰(一九七二年改称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缅甸、印度尼西亚、印度在科伦坡举行会议,积极赞同并倡议这一原则,一九五四年六月,中印、中缅总理的联合声明中重申并确认这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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