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禁毒斗争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东方出版中心《实用禁毒知识手册》第34页(1907字)

从80年代初期开始,毗邻我国云南的世界最大海洛因毒源地之一——金三角,开始源源不断地向中国境内过境贩毒,导致中国长期以来基本禁绝的毒品祸害又开始肆虐横行起来。1990年1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之后,各省、市、自治区也都成立了相应的禁毒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5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新刑法,具体、明确地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15种罪名。按照新刑法的规定,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都要受到刑事处罚。比如,对贩卖毒品的处罚规定,贩卖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可判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贩卖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贩卖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说,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哪怕只贩卖1克海洛因,都要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新刑法还分别对非法种植各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各种原植物种子和幼苗,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作出相应的不同处罚;对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即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新刑法还专门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即便是掺假的,水分或杂质很高的毒品,也是如此。

1991年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三禁并举、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成效显着。

1997年既是香港回归、雪洗百年国耻的一年,也是全国禁毒专项斗争获得重大胜利的一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18万余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24.4万人;缴获海洛因5.48吨,鸦片1.88吨,大麻2.4吨,冰毒1.33吨,各类易制毒化学品383.5吨。

为了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1984年9月5日,中国在卢森堡举行的第53届年会上加入了国际刑警组织。同年10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在北京成立,它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侦局,该局在国际总部的组织协调及个别成员国的密切合作下,在亚洲地区打击毒品犯罪及其他国际性犯罪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绩突出。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跨国毒品犯罪,进一步密切与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合作,中国还分别加入了联合国禁毒《61公约》、《71公约》,并成为最早签署《88公约》的国家之一。1992年中国禁毒委员会参加了联合国禁毒署倡导的金三角地区的禁毒合作,通过国际合作方式,联手向毒品宣战。1995年5月21日,我国政府和联合国禁毒署联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亚太区域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大会最后形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区域性的禁毒文件《北京宣言》,中国和联合国代表还共同签署了“联合国——中国第二期禁毒合作项目文件”。1996年11月25日至29日,一个旨在研究打击“冰毒”等兴奋剂犯罪的第二次国际兴奋剂专家会议在上海召开,来自中、法、德、美、澳、国际刑警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33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共商打击“冰毒”大计。作为东道主的我国,对这次会议全面深入分析会议主题、讨论制定各国的针对性建议、协调各国对控制兴奋剂的对策等等,作出了积极贡献。可以预见,中国今后在与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地区的长期合作中,必将在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斗争中发挥越来越积极的重要作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