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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广澳铁路合同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76页(437字)

1904年11月14日,清朝钦差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与葡国驻华便宜行事钦差白朗谷在上海订立《广澳铁路合同》。共31条,主要内容是:(1)所有由广东省城至澳门之铁路归中、葡商人招集股份,设立公司,均股平权合办,承筑该项铁路、经理行车事宜,应在澳门设立公司总号,并在广东地方设立局所,其公司名日:中葡广澳铁路公司。该公司既系中、葡商人合办,则凡关系该铁路公司事宜,葡国国家即不得借词干预。(2)造筑该项铁路所需用之资本,中、葡均平各任,华商得一半股份,澳商得一半股份,惟葡股之一半有侨寓澳门之华商并华商之隶他国籍者在内。(3)所有中葡广澳公司所造铁路,其左右两面各10英里以内,中国不能准他人或别公司筑造平行同归之铁路。(4)倘该铁路进项可支各项费用及资本银每年6元之息,并可支每年一次于每百元内至多提出3元以资积储供还本银,此外再有盈余,则作为净利,以30%归中国国家,其余按股份给等等。该合同是葡萄牙对中国铁路主权干涉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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