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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和好贸易条约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72页(946字)

葡萄牙强迫清王朝签订的侵犯澳门主权的条约。1862年葡萄牙任命澳门总督吉良士为特命全权公使到中国北京谈判缔约,陪同的法国使馆代办歌士耆始终出席谈判进行干涉。其主要目标是要中国承认澳门独立。清王朝谈判代表是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恒祺和三口通商大臣、内阁大学士崇纶,要求在澳门重建中国海关。谈判经过一个多月,1862年8月13日,在天津签订《中葡和好贸易条约》。清王朝对葡萄牙作了全面让步,条约中未提在澳门重建中国海关。条约共分54条,规定:(1)以前清朝与葡萄牙来往交涉,关于广东澳门彼此执政、商办各事,无论何时、何处,或刻、或写,双方口订规例应当革除,以新订条约为准,照此办理。(2)葡萄牙总督澳门大臣为大君主钦差使臣。如有紧要事件,可以随时进清朝京师,每年不过一次。除清廷允许各国钦差驻京外,若以后再有另准秉权大臣长驻京师,葡萄牙公使也可照行。(3)第九条规定:“仍由大清国大皇帝凭仍设立官员驻扎澳门,办理通商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员应系或旗、或汉四五品人员。其职任、事权得以自由之处,均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挂本国旗号无异。”这一规定,危害甚大。一个拥有澳门主权的国家,所驻澳门的官员降为与英、美、法等国驻扎澳门领事官同等的地位,这实际上是完全放弃了中国在澳门的主权,无异于承认澳门独立。(5)“凡船只出口欲往通他口并澳门地方,该船主禀明海关监督发给专照,自是日起,以4个月为期,如系前赴通商各口,俱毋庸另纳船钞,以免重输。”条约虽经两国谈判代表签字,但条约规定须在两年之内由两国君主批准并在天津互换条约才能生效。1864年5月,高和·阿玛尔带着特命主权公使的委任书和经葡王签字的条约到中国换约。清朝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薛焕和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提出对条约先作变通,修改第九条。阿玛尔在会议桌上拍案咆哮,3天之后愤然返回澳门,谈判破裂。换约被无限期拖延下来,葡对澳门的侵略扩张政策暂时得以遏制。1868年,总理衙门得知葡国日益贫困,发生财政危机,派西班牙驻华使节玛斯卸任时前往葡国交涉,以求解决澳门主权受损问题。后因玛斯中途病故,总理衙门认为缺乏合适人选完成这一使命,未果,条约遂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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