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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市政机构的沿革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99页(1252字)

澳门市政机构有400多年的历史。其前身是1553年设立的澳门议事局。由澳门居住的有选举权的葡萄牙人自行选举组成,为自我管治机构。由长老主持的全体会议决定重大事务。由初级法官监督长老是否违法,并审理民事和简单刑事案件。由民政长官负责城市建设并处理日常事务,兼任司库和海关头目。该议事局声称澳门葡人居留地是拥有自治权的城市,并在1586年获葡萄牙印度总督同意而享有像葡萄牙埃武腊市那样的“特权、自由、荣誉和优先权”,以便与当时并吞葡萄牙的西班牙国王保持相对独立性。议事局当时与来自果阿受葡属印度总督派遣的前往中国和日本贸易船队的司令、受西班牙国王派遣来澳兼管行政和司法的王家法官并存,经常引发权力冲突。1623年,葡属印度总督首次向澳门委派总督作为驻军司令,赋予其大于议事局的权力。1784年,总督开始兼任议事局主席,并获授权否决该局的决议,逐渐将议事局纳入地方管治机构的范畴。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葡萄牙资产阶级民主运动推进了行政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澳门管治体系进行了内部调整。1834年,葡萄牙颁布法令,解散议事局,设立自治的澳门市政厅处理市政事务,由总督独揽军政大权。1844年,葡萄牙立法将葡人在澳居留地与帝汶和苏禄合并成立一“省”,脱离设在果阿的葡属印度管辖,直属葡萄牙,设“澳门暨帝汶总督”,下辖澳门市,澳门市政厅作为该市市政机构。1849年澳葡当局实际上占领澳门半岛全境后,这一体制继续维持。1865年后,澳葡当局侵占路环岛后,又设立隶属于澳门市政厅的海岛市政厅,作为管辖凼仔、路环的市政机构。1928年,海岛市(管辖路环和凼仔两岛)与澳门市(管辖澳门半岛)分立,分设两个市政厅作为市的市政机构。1988年以前,澳门市政制度受葡萄牙1933年颁布的海外市政机构组织法规范,确立澳门政权设立基本准则的《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亦规定,将市政机构作为地方行政机构。1972年最后一次修改的该章程规定,“澳门省的地区划分为澳门市和海岛市”,“市的行政团体为市政厅”。当时澳门市政厅由8位议员组成,包括由总督任命的主席和副主席、由缴付1000葡币以上直接税的葡籍捐助者选出的2名市政官、由总督任命的2名华人利益的代表和由选民直接选举出的另2名议员。其中华人代表的出现始于1964年,由于当时的选举只有葡籍公民享有选举权,故华人代表参加市政厅只能通过委任。海岛市政厅由5名议员组成,不设副主席和华人利益的代表。两个市政厅分别负责管治域内的民政、消防、环境卫生、城市规划、供水、供电等直接关系居民生活的事务,其制定的市政条例成为规范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准则之一。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公共事业管理的复杂化和专门化,直属于澳葡政府的公共行政部门相继设立并拥有职权,市政厅的自治权限逐渐减少,权力逐渐向澳葡政府集中。1988年9月,澳门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市政区法律制度》、《市议会选举制度》和《市政职务章程》等3个法律,确立了澳门现行市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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