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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对民间社团的资助制度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23页(483字)

澳门民间社团合法成立。作为独立法人,不具有商业经营的权利,只能依靠自身的财产和经费开展活动。这些经费的固定来源是成员会费,但对于那些经常组织大型社会活动或公益、慈善事业的团体和组织来说,单靠成员们的贡献是很不够的,还需要向社会筹集资金,政府的资助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许多机构都设列专门预算资助相关民间组织及其活动。如澳门体育总署就经常资助各体育总会举办比赛或外出参加比赛;澳门的文化司和教育司长期资助一些教育和文化团体举办讲座、出版书籍、接待访团等,澳门邮电司对澳门集邮协会的邮票展览每次都给予资助。澳门政府每年向同善堂、仁慈堂、镜湖慈善会等社会服务团体提供的资助占这些社团活动经费的重要部分。政府通常都会考虑接受资助社团的地位和活动内容等多方面内容来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数额,受助团体有时会向几个相关政府部门同时申请资助。基本法规定,对于“原在澳门实行的对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康乐、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组织的资助政策”,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实行,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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